基層勞工:自僱與零散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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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,一些進取的工會也會吸納自僱者入會,但外國有研究指二者的連結並不成功。因工會多認為這些自僱都是「假自僱」
夏菽 15.1.2015
一、「工」分五類,「權」分五等
香港的勞工法例將工人分為五類:第一及第二類是公務員及外工,不屬《僱傭條例》規管範圍(另有條例管轄);三是自僱工,法律上不當「工人」,自然不入《僱傭條例》範圍;四是不足4.1.18的工人,法律上稱「非連續僱傭」(民間稱「零散工」),法例上屬工人一份子,但大部分《僱傭條例》的權利,依法他都沒有份。餘下第五部份是夠4.1.18的工人,才受全部《僱傭條例》管轄。
「工」分五類我認為沒問題(有朋友認為有問題,我認為讓勞動者選擇便可,當然,怎樣才有得揀值得討論) ,「權利」分五等就大有問題,成為一種剝削手段(低薪、工作不穩定、不受法例保障)。有些學者將外工(部份「專業」除外)、「零散工」、自僱三類合稱「邊緣勞工」;他們與失業人士、領取綜援人士,合成主要的貧窮人口。
二、天主歸天主、凱撒歸凱撒
在這個「群體」中,由於法例分類的問題,零散工、自僱工在運動中比較難定位。基層運動傳統,外工及乎合4.1.18的工人的抗爭對象是明確的僱主及政府(尤其是勞工部門),所以是工人運動;失業及領取綜援人士的對象只屬政府,不涉勞資關係,所以屬社會保障範圍。兩個運動雖有互援,意識形態不同。零散工夾在兩間。
像爭取「低收入保障」時,主流工會接受政府界定,將低收入保障列為多勞多得的勞工福利。政府叫價是,申請者除合乎資產審查外,還需每月工作208小時或以上才可申請。工會還價是,每月工作176小時或以上,聚焦於未來標準工時立法(工會要求標準工時為每周44小時)。結果,便把非全職工人摒棄在外。主流工運並非不關心貧窮問題,但認為「低收入在職家庭生活津貼」屬勞工議題,貧窮則屬社會保障。所以接受政府多勞多得說法。
零散工處境正好說明,勞工運動與社會保障運動分離的想法,既過時,又危險。像家務助理爭取修改《僱傭條例》「4.1.18」規定時,便面對即使廢除「4.1.18」限制,家務助理往往打十分八份工才能養活自己,試想,若僱主不給年假(假設七個僱主每人欠她一天年假工資),以現時勞工處追討程序計,工人追討「每一名」僱主,往往要請假五至七天,才得法官裁決。追齊七個僱主,可能長達幾個月!
對零散工來說,最好設立中央基金 (像破產欠薪保障基金),基金先向工人墊支僱主所欠工人的賠償,然後政府代基金追討僱主,省卻工友時間。但現時無論是《僱傭條例》精神,以致追討程序安排,都以「長工vs單一僱主」,及「天主歸天主」(勞工權益追僱主)、「凱撒歸凱撒」(社會福利歸政府)的想像設計,完全不適用於就業零散化年代。而勞工運動與社會保障運動的分離,亦同樣未切合基層的需要。
三、勞工運動與社會保障運動的分離
為何工會運動對全民性社會福利有所保留呢?研究退休保障的朱利亞・林奇(Julia Lynch) 將社會福利分為以「公民為身份」及以「職業為身份」兩種。她以十九世紀末歐洲推動社會福利為例,其時社會福利多以「公民為身份」,即全民性(公民),但需作資產審查。以「職業為身份」的社會福利多起源於工人運動蓬勃國家,政府為某些與就業市場有緊密聯系的人提供保障(如退休金),至於就業市場以外的人,只能從非國家福利提供者那裡獲得支援。但故事沒有完結。
二戰後,經濟繁榮,左翼抬頭,一些以「職業為身份」的地區紛紛將福利轉變為以「公民為身份」,而林奇觀察到,那些抗拒轉變的國家的政治模式都是「排他式」。這些國家的政治家都是以特殊政策來換取特定集團選票上台(故被稱為「庇護主義」)。相反,那些轉型的多屬「有序式競爭」政治模式,因為需要在民眾中形成共識才能執政,因此有利普遍形式的社會福利(全民性)。(參考劉驥:〈福利國家的年齡傾向–評朱利亞・林奇的《福利國家的 “年齡”》〉,《歐洲研究》,2008年第1期,頁125-139。)
「庇護主義」的對象,可以是商人,特殊行業工人,社團,某種文化集團。由是看來,香港可入此列。而即使是工會團體,亦不少著眼於反映會員利益(尤其是收入較好的工人所屬工會),對全民性社會福利(如綜援、退休保障、低收入保障)並不積極。
四、重塑工人運動
同樣尷尬的是自僱工。在英國左翼歷史學家筆下(如E.P. Thompson),早期(十九世紀上期)英國工人運動(以致革命運動)的核心分子不少是自僱工(工匠)。但到了今天,自僱卻被界定為「僱主」而不是工人!這不是問題–左翼份子本來認為,因隨著工業化發展,「理論上」自僱工如同小店將被一一淘汰。但歷史並不如此直線,即使不算第三世界在資本主義生產鏈上存在大量自僱者,歐美資本主義核心地帶近十年,自僱工與零散工人數同樣不斷上升,二者與黑市勞工合在一起,構為人數龐大不受保障的工人群。
近年,一些進取的工會也會吸納自僱者入會,但外國有研究指二者的連結並不成功。因工會多認為這些自僱都是「假自僱」,認為他們其實是工人,只不過被僱主騙簽自僱合約,才失去所有勞工保障。自僱工對工會的說法唯唯諾諾。因為儘管確有「假自僱」的情況,但也有不少是寧願選擇「自僱」而不去「被僱」。對許多自僱工來說,「被僱」意味失去自由與尊嚴。
由於自僱在法例上沒有工人身份,所以他們爭取的方向指向社會保障。對其他人來說(如工會份子) ,爭取公共交通工具減價屬民生議題,對一個自僱者來說,就是減輕自己的生產成本,保衛自己的生產剩餘價值。一些民間組織除協助自僱工人組織「工會」外,更協助組織合作社。
將零散工、自僱重新結合到工人運動之內,不但在擴大工人運動的戰線,更在重新反思運動的局限,重塑工人運動的未來。
近年,一些進取的工會也會吸納自僱者入會,但外國有研究指二者的連結並不成功。因工會多認為這些自僱都是「假自僱」 …